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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吼堂与火凤祥火锅装潢“抄袭”争论看餐饮行业服务装潢的保护

赵刚 周凡 戴越 中伦视界 2022-08-16

近期,四川吼堂老火锅向郑恺旗下的火凤祥火锅“喊话”,称火凤祥火锅“抄袭”其店面装潢。而后火凤祥火锅和郑恺公开发布声明,称已经与专业人士沟通进行调查,如调查显示确实构成侵权,将第一时间进行整改。伴随着明星效应,一时间关于吼堂老火锅所提出的装潢被“抄袭”是否可以成立以及餐厅装潢能否受到保护、如何保护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笔者结合我们对“西贝莜面村”知名服务装潢一案的代理经验,凭借通过日常生活经验长期积累的对于餐饮行业的“深刻”理解,来谈一谈对于此类餐饮行业较为突出的服务装潢相关法律问题看法。


一、餐饮行业的“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的保护范围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经营者的服务装潢是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但在法院司法实践中,能够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装潢”并给与保护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装潢”都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服务特有装潢”并不要求“装潢”的每一种元素都是独创的,但是需要形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并且这种“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应达到具有“一定影响”、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一)装潢。回到“装潢”本质,“装潢”原义是指古代以潢纸装裱,后引申为器物或商品外表的“修饰”,着重从外表或者视觉艺术的角度描述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回到餐饮服务经营店面的场景,既包括餐厅室内地面、墙面、顶棚等各界面的处理和装饰材料的选用,也可能包括对家具、灯具、陈设和小的艺术品的选用、配置和设计,从整体上来看,餐厅的整体店招形象、甚至侯餐区的座椅、装饰、服务员服饰等也可能构成装潢的一部分。从法律角度来看,相关“装潢”元素应具有超越实用性功能的独立审美意义。在“西贝莜面村”知名服务装潢一案(案号(2019)京73民终3003号,下称“西贝案”)中,法院即采取该认定思路,认定餐厅服务装潢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附着在餐厅经营场所上的装修,如吊顶、墙面等,另一部分是可以与餐厅经营场所分离的物品的选取及摆放布置。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意义的装潢,可以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装潢。


(二)有一定影响。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装潢需要具有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因此相关装潢具有市场知名度和公众知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在具体认定过程中,某一餐饮装潢的使用时间、规模、区域、店铺数量、广告宣传等支出等均是“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参考因素,与商标案件中有关知名度的举证较为类似,但是需要注意,在该类案件中需要对“装潢”的使用和宣传进行有针对的举证。


(三)特有。如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服务装潢”需要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尽管市面上各个餐厅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装潢”,但是大部分“装潢”只是满足消费者“坐下”“吃饭”的需求,与其他同类餐厅相比,整个店面形象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深刻的记忆,没有形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最终只能“泯然众人矣”。那么相应的装潢就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只有具有自己独特风格、布局、装饰风采的装潢,相关公众可以将相关装潢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相联系,才可以认为相关装潢属于“特有”装潢。


当然,上述属于“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的法律理解,从普通公众或者消费者最简单朴素的价值观来看,看到一张照片能不能立刻联想到这个餐厅,是判断某个装潢是否属于“知名服务特有装潢”最为简单、直接、核心的部分。能够让消费者一眼认出的装潢通常满足上述“一定影响”与“特有”两个特点,因为只有对某一特有装潢进行足够广泛、高频的持续宣传或者使用,消费者才有可能对其形成稳定的感知与印象。


结合自身体验,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能够主张“知名服务特有装潢”权益的餐厅一般有以下特性:


  • 1.  连锁餐厅。通常而言,连锁餐厅一般规模较大,成熟的经营使得其有较高的资金实力选择专业的品牌设计公司进行品牌、装潢设计。在日常经营中,一般会有统一的VI手册来指导餐厅的整体营业形象。此外,连锁餐厅店面数量较多,辐射受众面更广,统一大规模使用相同的装潢也更容易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稳定的品牌形象。

  • 2.  有令人“过目不忘”“念念不忘”的装潢特点。例如“西贝莜面村”,有网友提出“你看我朋友圈里好多照片,大家都经常发各种店面,我就觉得很奇怪,就只有西贝的店,不管怎么样,一眼看上去我肯定知道它是西贝,有时候看不到LOGO我也知道它是西贝,为什么?”原因无非在于“西贝莜面村”的装潢有其独特性,而独特的店面装潢设计易于被消费者所识别,反过来能进一步扩大餐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笔者为此回顾了近年来亲自打卡的众多餐厅,其中不乏令人“过目不忘”的特色装潢,比如“红蓝编织袋重庆江湖风”的两个庆火锅、“原始部落洞穴风”的很久以前只是家串店、“红红火火恍恍惚惚风”的谭鸭血老火锅、“分不清室内室外复古怀旧”的马路边边串串、“古色古香秦淮风”的南京大牌档等等。相信读者如果去过这些餐厅,只要看到餐厅的名字,就一定能在脑海中自动浮现出这些店铺的极具特色的店铺装潢。而这些店铺的服务装潢,在司法案件中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的可能性也较高。为了更直观地说明解释上述问题,我们以两家具有代表性的餐厅举例说明如下:


上两幅图为谭鸭血老火锅店铺形象


上两幅图为两个庆火锅公司店铺形象


注:上述图片仅是为了说明相关餐厅装潢特点具有“一定影响”和“特有”,来自于相关经营者在大众点评发布的视频截图或者笔者自行拍摄照片


二、餐饮行业“特有装潢”的证明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法律保护的是“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在“西贝案”中,法院即认定,西贝莜面村餐厅的半通天玻璃、明厨亮灶、木质顶棚以及镂空等候椅、牛角形靠背餐椅、用餐沙发、沙发靠垫、红白格桌布等各个元素,单独来看,均是餐饮行业中的惯常装修装饰,可以适用在任何餐厅之中。但在餐厅装修、物品配置及员工服饰等方面均存在巨大的选择空间,不同元素的结合可以搭配出不同的餐厅风格及装潢效果。西贝公司对前述各个元素进行选择、排列和组合,使旗下各西贝莜面村餐厅形成了统一的、特有的装修风格和装潢效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服务特有装潢”保护的是经营者的“整体营业形象”,而非“单个的元素”。相关概念容易理解,但是在具体诉讼案件中,权利人又该如何证明自身的“整体营业形象”及“具有独特风格”呢?


实际上整体营业形象,既包括整体风格的定位,又包括根据整体风格的定位对单个元素进行选择和组合。在处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时,为了向法院展示自身“整体营业形象”“具有独特风格”,一方面当然是要抽象出店面装潢设计的“整体风格的定位”,但更重要的是有条理、重点突出的,结合文字与“可视化”的方式来展示“单个元素”。而对于“单个元素”的说明,并非毫无目的的展开,而是要以被“抄袭”的元素为目标,在说明自身元素特点时一并完成与对方装潢的比对。


比如在“西贝案”中,律师团队首先抽象出西贝公司的“整体风格的定位”为以红白色为主色调,配合原色木材、素色布艺、牛仔服饰等体现西北风格的自然元素,通过“小而美”的装饰理念,展现“里里外外干干净净、上上下下整整齐齐”的特有营业形象。


而后,律师团队按照“西贝莜面村”餐厅等候区、用餐区、厨房区、员工服饰的顺序,一边对西贝公司服务特有装潢的单个元素进行说明,一边与涉案侵权餐饮服务装潢单个元素进行对比。例如,等候区:店铺招牌采用红白色设计,文字白色,红色底色;全镂空塑料候餐椅,同样采用红白色,并且两种颜色交错摆放;明厨亮灶设计的店铺外墙,不仅让店内的消费者可以直接看到厨房的操作,更让路过餐厅的潜在消费者也可以看到。


最重要的是,对于服务装潢类案件,最容易让法官形成直观感受、产生共鸣的当然是直接上图,即进行可视化展现:


原告知名餐饮服务

特有装潢元素

涉案侵权餐饮服务装潢元素

等候区——红白交错布局的镂空候餐椅、明厨亮灶

用餐区——桌布、桌面一次性用品、菜单及宣传语及桌面布置

厨房区——明厨亮灶

员工服装——服务员牛仔工衣及品牌符号

注:本列表中所使用的的相关图片均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网络用户发布的点评图片,仅为了说明相关问题使用。


吼堂老火锅的装潢是否属于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火凤祥火锅店是否存在“抄袭”仍待事件进一步发展而定。抛开本次事件,在实际经营中,餐饮店面的设计和大范围的使用往往是商家投入了很多心血和经济成本才形成的自身特色,凝结了商家长期积累的良好商誉,成为了消费者辨别服务来源的符号,同样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服务装潢权利本身并非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的边界存在一定模糊性,容易产生是否可以给予法律保护、哪些部分可以给予保护、相关“模仿”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论,也给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了较大难度。通过案件诉讼形式对于服务装潢模仿的维权,不仅在于制止他人免费“搭便车”的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件对自身服务装潢权益的确认,向竞争对手明确自身权益的边界,一定程度上避免未来相关纠纷的发生,即便发生纠纷也更容易参考在先判决予以维权。



The End


 作者简介

赵刚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反垄断与竞争法

周凡  律师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戴越  律师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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